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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 2019-09-04 10:22:21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企业,在实务中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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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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