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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11:37:35 0人浏览

导读: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的设立条件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务应该如何承担?主要有三种承担的形式:1、承担无限责任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承担有限承担责任。●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法核准注册的经济实体。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2、无限连带...
  •   1.甲、乙、丙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合伙人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经查,该转让行为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则丙在()。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答案:C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人将其出资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甲以一栋房产作价10万元与乙、丙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某日甲死亡,其13岁儿子丁成为其唯一继承人,戊为丁未成年时的监护人。甲死亡时,合作企业债务为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人

      B、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经乙丙同...

  •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劳务”方式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牛方兴。一、承担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合伙人数即股东人数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该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三、出资方式要求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四、注册资金的要求
  •   [摘 要]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亮点之一。本文主要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的范围和对债权人的保护这几个重要问题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立法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意见。

      [关键词]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 债权人保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2006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新增的亮点。由于该种形式的合伙主要是在责任承担上与普通合伙有别,因此在国外其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简称LLP)。早在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到1999年美国已有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而英国于2000年也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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