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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 2024-06-11 16:11:30 0人浏览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业主不交物业的正当理由如下:
(1)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2)开发商尚未交房;
(3)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违反法定标准,超额收取业主的物业费;
(4)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费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示。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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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艳律师
主办律师
赵国艳律师

吉林-长春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征地拆迁、房产纠纷、人格尊严、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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