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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长期不过户会有什么利弊吗

更新时间: 2024-01-11 16:13:48 0人浏览
离婚后房产长期不过户会有什么利弊吗
律师解答
离婚后房子不过户的弊端有: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长期不过户的,一般不能带来有利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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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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