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图文说法> 劳动纠纷> 天津市产假最新规定

天津市产假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 2020-12-08 19:01:18 0人浏览
天津市产假最新规定
律师解答
天津市自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后的产假是128天。天津市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上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同时规定,若是用人单位存在不能增加产假情形的,应当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