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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 2023-08-07 09:13:38 0人浏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和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月数按照不同伤残等级确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通常为7至27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不同依次递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如下: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标准是: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标准是:
(1)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标准是: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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