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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取消资格

更新时间: 2023-01-20 08:31:29 0人浏览
公租房取消资格
律师解答
以下情形公租房取消资格:
1.正常缴费但无人居住长达6个月以上;
2.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长达6个月以上;
3.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
4.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5.家庭收入(包括财产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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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旭律师
副主任律师
朱春旭律师

浙江-嘉兴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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