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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

更新时间: 2022-09-05 12:12:32 0人浏览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
律师解答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
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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