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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伤待遇调解协议,能否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更新时间: 2022-08-11 14:11:58 0人浏览
有工伤待遇调解协议,能否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律师解答
有工伤待遇调解协议,不能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有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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