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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2-01-19 15:08:16 0人浏览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理人明确作出追认;
2、该当事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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