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什么意思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无权代理是指本人缺少代理权而是以他人名义去进行代理活动的一种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说到无权代理就自然会说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那么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什么意思?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冒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
(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什么意思“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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