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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访不满意能再上访吗

更新时间: 2021-12-30 11:05:24 0人浏览
区信访不满意能再上访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区信访不满意的,还能再上访。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区信访的书面答复之日起的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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