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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风险

更新时间: 2021-12-10 16:18:52 0人浏览
谁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风险
律师解答
应由下列主体来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
1、一般在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2、如果出卖人已经交付货物的,或者已经交给承运人的,则损坏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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