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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11-11 15:07:11 0人浏览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律师解答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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