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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继承公证的房产继承登记是否应撤销

更新时间: 2021-10-19 15:53:46 0人浏览
未提供继承公证的房产继承登记是否应撤销
律师解答
未提供房产继承公证书的物权登记不应撤销,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通过公证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是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未提供房产继承公证书的物权登记不应撤销,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通过公证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是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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