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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无论从主体地位还是从对合同条款的掌控与理解,其优势地位是劳动者所无法比拟的.而大部分劳动者迫于用人单位的这种优势压力,也就自愿地放弃了原本可以协商选择的权利,从而为以后维权制造了障碍.那么作为劳动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无论从主体地位还是从对合同条款的掌控与理解,其优势地位是劳动者所无法比拟的.而大部分劳动者迫于用人单位的这种优势压力,也就”自愿”地放弃了原本可以协商选择的权利,从而为以后维权制造了障碍.那么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

  一、签订劳动合同前

  1、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介绍企业情况。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有义务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向劳动者告知,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企业了解其需了解的情况,如企业规模、企业的文化、还有企业的薪酬制度等。

  2、劳动者一定要向企业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律师提示:

  (1)企业与劳动者必须应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否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有被法律不承认的风险;

  (2)劳动合同如被撤销或无效,提供虚假情况的一方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用人单位告知情况的证据,以备仲裁或诉讼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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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签订劳动过程中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端正自己的心态,在没形成劳动关系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是需要双方协商才能确定的,此时不要忌惮用人单位,要大胆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下面笔者只针对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稍作分析。

  1、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人主体不一样;有的合同主体不止一个,甚至于多达三个,以至于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不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所以劳动者在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不是你所事先了解的单位,同时用人单位的住所与法人代表也应填全,以备仲裁或诉讼用。

  2、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不作约定,而劳动者也没有提出异议,这样一旦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劳动者有理难诉。

  3、劳动报酬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劳动报酬一栏中少写或写最低工资数。这样一来,公司可以少缴纳保险,个人可不缴纳或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形式看起来很美,但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无法掌握自己的的工资数额,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会很麻烦。#p#分页标题#e#

  除以上三条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休息与休假、社会保险、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护都是都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公基金的交纳、食宿的提供等等。

  律师提示:

  1、劳动者千万不要听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可能把工作条件、工作待遇说得冠冕堂皇,但在劳动合同中不予明确或低于承诺。这样,一旦纠纷发生时,用人单位就会拿合同来说事,矢口否认当初承诺。

  2、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后,一定要把持自己的那一份。实践中有的企业让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但不将合同交给劳动者。这样在仲裁或诉讼中,劳动者就很难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取证困难。

  3、劳动者千万不要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

  有的单位迫使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而一些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也就认了。但如果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只能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天马行空,而劳动者却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对合同内容不知或不认可。

  综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看得准、填得全、签得慢,拿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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