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灭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导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那么在诉讼环节中,当出现标的物的灭失的时候,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变更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标的物灭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
标的物灭失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可以请求损坏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有其诉讼标的。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也可以指有纪念性的东西。如各大学均有标的物。在台湾,台湾大学的标的物之一即纪念傅斯年校长在投资方面,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是契约合同,或股票、债券、期货、信托、土地、房产等概念。特殊风景区的景点也可称之为标的物。於竞拍会场或网上拍卖等特殊物品也可称之。
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下面就分别讨论作为执行标的财产和可以替代的行为。
(一)财产:1、有体物,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物。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包括存款、债权、工资收入、用益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权利在内的财产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无形财产权,必须是债务人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
2、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强制执行。
(二)可以替代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在现代法制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1、人的身体,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一部或者全部作为执行标的。2、人的自由。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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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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