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向哪里提起
导读: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行使撤销权之后合同会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那么,撤销权向哪里提?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撤销权过了怎么办?接下来,关于撤销权向哪里提起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债权入主张撤销权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即以其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就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四十七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也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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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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