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是否反诉
导读: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那么,行使撤销权是否反诉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至于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因此,反诉和撤销权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满足法定的条件,当事人便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依法进行反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保证人撤销权等。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到一百五十一条的情形时,适格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撤销权的消灭由法律严格规定,出现法律规定的消灭情形时,撤销权才会消灭。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行使撤销权是否反诉的相关法律知识。总体来说,反诉和撤销权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满足法定的条件,当事人便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依法进行反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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