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人格权有哪些
导读:
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人格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那么自然人生来便享有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有哪些,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自然人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
(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选择特定文字作为自己姓名的权利。享有命名的权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但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名字以具备意思能力为前提。
(2)公民的姓名通常由其父母选定,当公民有识别能力时,也可自己选定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同时每个自然人也可自主决定自己的名字,以及自己的笔名、艺名、别名等其他名字。
2、姓名使用权。
(1)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并排除他人加以使用的权利。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即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也有权排斥他人阻止自己使用。自然人可以自己在民事活动中使用姓名,也可以许可他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的授权使用姓名,同时还有要求他人正确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2)自然人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场合中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如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契约、文书上签名及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其正式姓名。自然人同时也不得滥用姓名权,不得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有违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允许他人使用其姓名,转让其姓名等。
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自己已登记的姓名进行改变的权利。公民有权依自己的意愿对已经登记的姓名进行更改,但应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变更。对于笔名、艺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变更不受此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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