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体权的七种方式
导读: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他人侵害身体权的七种方式具体有哪些?身体权的特征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二)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三)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
(四)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五)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
(六)不当之外科手术侵害身体。
(七)损害尸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2、身体权体现为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1、生命权、身体权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
2、健康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
3、精神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害身体权的七种方式的相关知识,具体包括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侵扰公民身体、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不当之外科手术侵害身体以及损害尸体。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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