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
导读:
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是在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时,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需要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之分等。
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法律快车提醒,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互负债务的,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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