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处可见的保管合同会有什么违约责任呢?
导读:
随处可见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寄存人违约责任、保管人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合同性质不同、有偿方式不同、免责事项不同等。
随处可见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将保管物交还给寄存人。法律快车提醒您,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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