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追认的方式有哪些
导读:
无权处分的追认的方式主要有明示和默示这两种,其中明示便是通过语言、文字或是其他当事人明确进行意思表示;而默示则是依据约定、交易习惯或其他形式推断的意思表示。
无权处分的追认的方式有:
1.明示。一般认为,追认一般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认权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过语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权利人的意思即可。至于是否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关于默示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权利人不使用话语,而使用某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法律快车提醒,这种情形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交易习惯,这种可推断的意思效果与明示的效果是一样的。二是真正的沉默。但关于沉默能否作为行为追认权的方式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追认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而且应向效力未定的第三人为之。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表明该规定在追认期限上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非“应当”,无权处分下的追认权期限参照此规定也较合理。无权处分中的追认权毕竟不同于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知道被代理人的具体身份,而无权处分中,相对人往往不知道权利人的身份信息,故双方约定的追认权期限缺少可能性。
无权处分追认的后果:受让人依法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该财产;但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交付给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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