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分公司的租赁合同谁签字
导读: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那么如果开分公司的租赁合同谁签字?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开分公司的租赁合同原则上由总公司的法人签字。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行为,理应用总公司法人签字、盖章。
从双方当事人都签名或者都按手印时,该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以及产生了合同实际应该履行的义务的,也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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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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