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导读: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是物权标的物所有权人有权行使物权的一项民事权利。物权效力主要体现在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妨害排除效力这四种。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侵害他人财产,不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标的物转移至何处,物权人都有权对其权利客体行使权利。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法律快车提醒,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是可以转让的。物权转让,实际上就是物权主体的变更,但是内容不变。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是办理登记手续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转让是交付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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