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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26 17:12:44 人浏览

导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成立条件、是否为有偿合同、保管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的不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联系主要是都为保管人保管物品的行为。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联系是都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二者的区别是: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二、保管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吗

  可以。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属于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如合同中有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则约定的解除权事由发生,解除权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法律快车提醒,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权人也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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