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导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成立条件、是否为有偿合同、保管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的不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联系主要是都为保管人保管物品的行为。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联系是都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二者的区别是: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可以。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属于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如合同中有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则约定的解除权事由发生,解除权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法律快车提醒,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权人也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管什么样的合同签订之后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那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