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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7:53: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是如何考查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是如何考查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1、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

  保管--可有偿,可无偿;实践。

  仓储--有偿;诺成。

  2、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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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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