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包括什么
导读: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包括行为人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人借订立合同实则恶意磋商的、行为人故意隐瞒合同当中的重要事实等。缔约过失并不属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包括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达成共识,但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责任。一方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法律快车提醒,关于损失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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