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什么情况
导读:
先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的情况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异时履行的、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等。
先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以下四个情况: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法律快车提醒,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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