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服务合同吗
导读: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我们委托别人办事情都是需要签订委托合同的,那么委托合同是服务合同吗?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是。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而服务合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服务合同的概念,可以被定性为不同的合同类型。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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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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