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导读: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损害连带赔偿责任,行为人共同进行损害行为需要对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单独进行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
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法律快车提醒,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
2.因果关系不同;
3.法律责任不同。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中是不能确定具体侵害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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