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导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体现在成立要件、有偿无偿、保管人的资格等方面;前者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仓储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后者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保管人保管并返还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的概念: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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