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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18 13:25:17 人浏览

导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体现在成立要件、有偿无偿、保管人的资格等方面;前者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仓储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后者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保管人保管并返还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的概念: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三、仓储合同与的特征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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