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导读:
仓储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也是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的,因此仓储双方都会签订仓储合同以保证商品流通顺利进行。那么,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所谓主体不合格,是指主体不具有缔结仓储合同的行为能力。仓储人首先应在法律上合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仓储营业登记。除法律上合格外,仓储人还应事实上合格,需具有仓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业务,能够满足储存货物的需要,不具备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仓储合同,往往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因此,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体、确定,为此,就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姓名、名称及住所。
仓储保管合同没有免征政策的,只有既开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可以对单据免税。
(一)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二)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中特殊的一种,签订仓储合同时要注意约定运输、收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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