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什么,撤回后需要但责吗
导读: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的通知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在要约未生效前将其撤回;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后,该要约失效,不需要承担责任。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在要约没有生效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不承担责任,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了,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这时撤回要约就属于合同违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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