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撤销是什么
导读:
撤销要约如果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的法律后果为要约失效,撤销要约应当在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作出。其意思是指要约人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而作出撤销的行为,从而使得要约的效力消灭。
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一般会导致要约失效,而在要约确定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要约等情形下是无法撤销要约的。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表现在: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法律快车提醒您,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撤销要约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有所体现: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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