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如何界定,其特点是什么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可以从这两个方面,一是缔约过失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二是缔约过失行为人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此外,其包含了只在缔约阶段产生、属于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等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当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
1.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只有当缔约人一方有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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