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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5 15:06:27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在实际处理要约纠纷时,大家应当对要约的具体情形有所了解,知道在哪些情形下要约才能生效。那么,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一、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效的相关知识,当我们在订立要约的时候,需要留意好其的法律效力事宜,具体的规定要求已经在上文作出了说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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