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可以撤销合同吗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受要约人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措施保障权益,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撤销合同。那么,受要约人可以撤销合同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只能由要约人撤销,而受要约人是没有权撤销要约的,受要约人如果不同意要约的,可以不作出承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人希望同意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合同就会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约仅仅是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定义为“许诺”或者一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者被定义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言”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诺言”。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定义方式,我们可以知道,两大法系对要约含义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因为说的是同一件事,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我国采取的是最通常和最简单的定义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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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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