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共同的危险行为会造成他人的侵害,我们需要保障这种权利不受不法的侵害。那么,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双方当事人共同侵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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