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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09:38:1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我们签署的合同形式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况,但是面对这种情形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手续处理。那么,借款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借款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三)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五)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六)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二、借款时保证合同怎么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三、借款合同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款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借款中存在保证期间,这是属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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