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对于房屋的收取情况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手续进行处理的行为的,我们是需要予以重视起来的。那么,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消费者又能证明该退房条件成立(例如开发企业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消费者就可以拒绝收房。如消费者可在合同中约定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宣传、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再如可约定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即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四百七十二条对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二)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如果出现以上任一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首先,根据合同交房时间跟卖家通知卖家交房。卖家不交,您可以跟他问问原因,商量下解决办法,可以请中介调解。实在商量不好,就只能走法律途径,起诉房东了。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其承担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对于逾期未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买受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没有收房也要交物业费。因为业主虽然还未收房,但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已经开始展开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已经生效,所以就应该交纳物业费。在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拒绝收取房屋的行为方式是需要通过有关的程序进行处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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