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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0 17:19:3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实践中,对于居间合同的合同行使,可能对于我们来说会有些许的陌生。主要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那么,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哪些权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哪些权利

  一、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哪些权利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二、居间合同及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一旦通过居间人的居间法律行为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人报酬,故称之为诺成合同,因为居间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故而也称为不要式合同。

  所谓居间人,是游弋于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人,其目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凡具备从事居间人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的法人、公民均可以成居间人,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居间人不仅不能促进交易,繁荣市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反而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滋生。

  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完成委托人交付的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应当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但是,并不承担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他在委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中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既不为当事人一方,也不为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更不参与双方的合同谈判,在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不涉及居间人。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的义务却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只有因居间人的法律活动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委托人才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包含着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因素,而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谈判或者交易能否成功,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委托人支付居间人的报酬的义务也就成了不确定性的了。

  三、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哪些权利的相关知识,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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