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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5 17:07:52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是人口大国,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已经多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既然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就会在政策上面给予扶持,对于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夫妻,有关部门要适当奖励,包括婚假奖励及奖金等。那么,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

  一、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二)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三)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四)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二、农村晚婚晚育补贴

  法律并未规定对晚婚晚育者的具体补助标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体的假期奖励办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则由各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晚婚晚育的规定有哪些

  晚婚晚育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对于晚婚晚育,《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

  而对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议上网或到当地计生、法律部门查询相关法律规定。

  晚婚晚育政策曾经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个作用:

  (一)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

  (二)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三)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生育要有计划,但计划也并非一成不变。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进行时”。随着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二孩,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也不推行晚婚晚育政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的相关知识,由此可见,根据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大于法定年龄三年的,就构成晚婚。按照晚婚晚育年龄奖励政策,国家对晚婚的夫妻增加三天的婚假,产假也增加十五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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