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导读:
一般来说,我们在与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就会在合同当中约定好具体的违约条款。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台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 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控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规定,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台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除改建。
(三)房屋毁损。
(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六)当事人协商终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印花税暂行法令》及施行细则中的产业租借合同包含租借房产?船只?飞机?机动车辆?机械?用具?设备等合同,从性质上归于运营租借合同,其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计税依据为租借金额。
房产租借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借金额,税额未够1元,按1元贴花。适用税率千分之一。应交印花税=20年*1000000元*千分之1=20000元.
房产租借合同印花税税率核算。1.产业租借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0.1%;印花税在“签合一起”按合同金额交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这是在日常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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