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法律上关于连带之债的概念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了解可以得知,在民法典当中也可以找到答案。那么,连带之债的责任的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二)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二)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是经常发生的,债务人是指因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需要承担特殊义务的人,债务人需要按约定清偿债务,而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抵销或者转让的。
连带的共同债务能不能转让,要看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转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可以转让债务的,但并没有规定债务是否为连带的债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应该视为连带的债务也可以转让,而在转让债务时,新的债务人对债务是具有抗辩权的。
对于共同连带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一方偿还,也可以要求共同的债务人偿还,而连带的债务人清偿所有债务后,是具有追偿权的,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追偿的,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自己要承担的债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连带之债的责任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主要有两点,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另一种是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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