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导读:
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有作详细规定,其中,对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我们应当注意分清。那么,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第538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于《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民法典》中称为“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5年应当是最长保护期,就是说从你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你都没有发现的话,撤销权归于消灭,就算之后发现了也不能行使。
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详细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若存在: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三种行为,以致不能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人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
(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以给付金钱为内容
处分行为以给付金钱为内容是因为这直接影响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直接影响财产的行为包括: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致使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将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如:免除他人的债务;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明知自己欠款仍为他人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但实际并未对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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