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条件
导读:
实践中,对于撤销权的处理情况,需要按照有关的手续进行,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手续进行办理。那么,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以下三种情形:
1、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2、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1款)。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独立的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
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条件的相关知识,对于债权人来讲对于撤销权的损失,大家要注意具体的法律效力,多了解一些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减少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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