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导读:
大家要注意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二者有很多方面的区别。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两者概念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当然适用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合同是没有履行顺序的规定的,而先履行抗辩权是有顺序规定的,当然两者都存在于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之中,都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甲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例如,甲将A画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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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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