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般保证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导读:
担保程序当中的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的。那么,民法典一般保证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 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才可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即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其一般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一旦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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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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